欧盟关于化妆品成分标注的规定(上)
欧盟的《化妆品规程》就欧盟化妆品成分标注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一、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化妆品的全部成分。如果因体积、大小等实际原因无法做到,可印在宣传资料、标签或卡片上,但同时应在外包装上印制符合规定的简语或符号,指导消费者参看。
二、成分要求以重量递减的顺序标注,句头应采用“成分”作为引导语。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成分物质:原料中的杂质,生产中用到的辅料但成品中不含有,作为香料或芳香物质的溶剂或载体并严格控制使用量的物质。
四、香料和芳香成分及其原料应用“香料”或“香精”用语给予指示。含量低于1%的成分可按任意顺序标注在含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
五、着色剂可以任意顺序标注在其他成分之后,但必须采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规定的色号或命名法。对于有多种色号的美容化妆品,使用范围内所有着色剂都应列出,并标注“可能含有”字样。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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