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出台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产品监督管理,结合乌鲁木齐地区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并出台《乌鲁木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共27条。《办法》第一条至第六条,对制定该办法的意义、宗旨及无公害农产品进行了准确阐述。对《办法》适用范围,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科技、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做了严格规范。
《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实行认定制度;规定了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周围生态环境、土地、水、大气质量标准等五项条件。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的认定和申报材料、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程序、时限,做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对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示牌的设定,生产基地的变更,证书的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经销、检测,市场准入凭证等,做了严格的要求。
《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农产品经营市场未建立进货查验、购销登记制度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农产品经营市场允许无有效合格凭证及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本市场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产品经营市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准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经2005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2月28日起实施。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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