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管理规范》,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政策,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我区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免疫程序、使用规定及其供应方式、免疫规划疫苗和冷链的管理、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及周期、预防接种证的建立和管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管理、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工作的考核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中明确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发第一类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单位要免费为常住和流动儿童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在经费保障措施中指出:自治区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各地(州、市)财政列支本级免疫规划工作经费和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县的免疫规划工作补助经费;各县(市、区)财政列支本级的免疫规划工作经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劳务经费以及应急免疫和群体性预防接种所需疫苗及注射器经费。
《办法》在预防接种工作机构及人员保障措施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设立负责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科(室),并保证足够的工作人员,人员从现有的人员编制内调剂解决。乡(镇)卫生机构设立预防保健组,人员编制按照《自治区乡(镇)卫生人员编制标准》统筹考虑。从事预防接种门诊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负责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指定的预防接种机构和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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