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疾控中心召开认真贯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座谈会议
为贯彻落实全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CDC于2006年9月15日下午召开中心有关科室主任座谈会,就如何贯彻落实全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当前中心实验室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解决的办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会议由中心主任金鑫主持,中心党委书记杨波做了讲话,中心附属新疆实验动物研究中心主任燕顺生做了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援疆专家国家CDC病毒病所周为民老师就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经验做了介绍。
会议认为,当前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非常重要、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的工作人员;3、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具备的条件: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2、运送的容器要密封,容器或包装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3、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三、生物安全三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循的条件:1、实验的目的和拟从事的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2、通过国家认可;3、具有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4、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要求: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强调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特别规定有下列之一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2、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4、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5、在同一实验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活动的。
金鑫主任传达了全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强调指出:一、各科室特别是具有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科室一定要认真地学习重温领会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二、在政府支持下加快硬件建设。尽快强化软件建设:1、建立完善组织管理机构,设立生物安全管理专门人员:2、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目标责任制;3、加快队伍建设,建立适合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队伍;4、开展岗位培训和实验室资质评审认证工作;5、积极开展生物安全实验室认证和认可工作,提高实验室水平和技能;6、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权责统一,责任到人,强化监管;7、加强菌(毒)种管理,严防泄露和室内感染发生;8、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做好全区的指导;9、尽快做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各相关科室要全力配合,以大局出发,提升我中心实验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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