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2006年9月21日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圆满结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卫生部部长高强在会上分别做了重要讲话,会议出台了自治区《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主要如下: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技术、考核、药品、医保结算等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四、大型医疗单位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设置培训岗位,允许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参加医院病例讨论、教学查房和学术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要轮流到对口支援医院进行不少于半年的进修学习。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1年。
五、从2007年起,各地每年增加的城市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基本设施、工作经费、人员工资等经费,由当地政府按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予以保证。各级政府要设立城市社区卫生专项补助经费,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中央财政4元+自治区财政4元+属地政府财政2元),纳入财政预算。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