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和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突发中毒公共卫生事件部分)
突发中毒公共卫生事件及职业病的诊疗管理
1、突发中毒公共卫生事件及职业病报告
1.1组织管理
(1)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医院预防保健科专门负责突发中毒公共卫生事件和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2)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中毒公共卫生事件和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包括诊断、报告、登记、核查和奖惩制度及对新上岗医生的培训等制度。
(3)医院指定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负责突发中毒公共卫生事件和职业病的应急处理。
1.2保障措施
(1)必须配备疫情专用电话、传真及计算机等设备。
(2)必须配备门急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突发中毒事件及职业病报告卡、登记簿。
1.3报告
(1)急性职业病报告。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在12-24小时内向患者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一名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2)突发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医疗机构发现突发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后,2小时以内电话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然后根据事件性质,按规程报卡和网络直报。
2、突发中毒公共卫生事件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对全院医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的培训,和防治专业知识培训。
3、资料保存与管理
3.1 突发中毒事件和职业病登记本
登记本所列项目必须填写完整、清楚。
3.2 职业病报告卡
报告卡分类别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保存三年时间。
4、考评指标
4.1突发中毒公共卫生事件和职业病报告率、报告及时率均100%;
4.2从事职业病诊断单位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诊断医师应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3职业病实行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有完整的职业病诊断档案;
4.4专科医务人员熟练掌握突发中毒事件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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